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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情形: 1.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; 2.虚报、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、瞒报率较高的; 3.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,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。
《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》第二条,本办法所称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,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: (一)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; (二)虚报、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、瞒报率较高的; (三)有其他严重统计违法行为,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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